司法拍賣和破產拍賣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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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檢查、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依法以公開競爭價格出售和出價最高的競爭者,以收入金額償還債務的執行行為,是人民法院執行程序中的強制處分措施。破產財產拍賣是指管理者以拍賣方式將破產財產變成金錢財產的行為和過程。具體來看兩者的區別。
1.拍賣主體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司法拍賣的拍賣主體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執行法院《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破產財產拍賣的拍賣主體是法院指定的破產事件管理者。
2.拍賣的基礎不同。司法拍賣的基礎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件,如有效判決和公證文件的執行;破產財產拍賣的基礎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的債權人會議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3.強制性不同。司法拍賣是執行人拒絕執行有效法律文件時的司法強制拍賣,法院以職權進行拍賣,是人民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公權的集中表現,破產清算事件的審理作為法定清算手續,各方面的利益游戲更加充分,債權人對破產財產的變價拍賣有很高的知情權和決策權,沒有債權人會議的許可,管理者不得超過或偏離變價方案的內容處置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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